深圳市政策服务

深圳市政府资助政策摘要——中小企业服务类

发布时间:2018-9-26       浏览次数:
在深圳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设立时间在两年以上,已组织实施信息化建设项目或者已建设运营中小企业信息化应用服务示范平台项目,且符合本专项资金资助计划其他资格条件的民营及...

中小企业服务类


1.小型微型企业培育

一、在我市依法注册成立一年以上,经我署备案确认的创新型小型微型企业。

二、资助范围、标准和支持重点

()资助范围为:

1.提升专业化发展水平的新增生产设备、软件支出:企业为扩大生产规模,提升生产工艺、产品或服务质量而新增的、直接参加生产过程或直接为生产服务的机器设备、软件等固定资产投资支出;

2.提升精细化发展水平的信息化外包支出:企业为建立精细高效的管理制度和流程而开展信息化建设的软硬件购置支出;

3.提升特色化发展水平的品牌设计支出:指企业为推动自主品牌建设而委托专业机构实施的企业或产品的识别系统设计费用支出;

4.提升产品创新水平的新增研发设备、软件支出和工业设计支出及产品可靠性试验支出: 新增研发设备、软件支出是指企业新增为研究开发提供必要条件的实验设备、装置、器械及研发专业软件等固定资产投资支出;工业设计支出是指企业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的工业产品的造型设计、结构设计等设计支出;产品可靠性试验支出是指企业委托专业机构实施的测试其产品可靠性的环境试验、破坏性试验、筛选试验、鉴定试验、新医药产品临床试验等试验支出。

每家企业只能申报以上四类中的一类支出项目,且已经享受市财政相关补贴或者使用市级财政资金的以上支出不能再重复申请资助。

为扶持更多企业走专精特新之路

 ()资助标准为:

每家企业资助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并且不超过企业实际支出的50% 


2.中小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

一、企业信息化资助的对象

在深圳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设立时间在两年以上,已组织实施信息化建设项目或者已建设运营中小企业信息化应用服务示范平台项目,且符合本专项资金资助计划其他资格条件的民营及中小企业。

所谓民营企业,是指注册资本由国内民间资本出资或国内民间资本出资比例占相对控股的企业,以及由上述两类企业控股的企业。

所谓中小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各类企业。

所谓组织实施的信息化建设项目是指:企业组织实施的以企业流程(优化)重组为基础,在一定深度和广度上利用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和数据库技术,控制和集成管理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所有信息,实现企业内外部信息的共享和有效利用,以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和市场竞争能力的项目(包括但不限于ERPOAPLMPDMCRMMISHR等项目,以下简称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

所谓中小企业信息化应用服务示范平台项目,是指经市中小企业服务署认定,专门为中小微企业实现信息化应用,提供包括前期咨询、应用期间软硬件运营支撑及后期的升级维护等一系列服务的项目(以下简称中小企业信息化应用服务示范平台项目)

二、企业信息化资助的条件

()申报资助的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须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1.成立两年以上,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且主营业务符合国家及省市产业发展导向的民营及中小企业;

2.项目必须是从201511日后开始建设,在20171231日前完成并验收,总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 并已在市中小企业服务署备案;

3.项目承建单位资质健全、管理规范;

4.申报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管理规范;

5.生产经营或业务开展情况良好;

6.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

()申报资助的中小企业信息化应用服务示范平台项目须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1.申报项目建设费用补助的,须经市中小企业服务署按照《深圳市中小企业信息化应用服务示范平台项目认定(考核)试行标准》认定为中小企业信息化应用服务示范平台;

2.申报项目升级改造费用补助的,须经市中小企业服务署认定为深圳市中小企业信息化应用服务示范平台,且在获得首次补助后,连续两个年度考核合格。

每家企业只能申报一个项目;已在相关政府部门申报或已获得政府财政资金资助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曾获得政府财政资金资助过信息化建设项目的企业,其后续购买实施新的信息化建设项目,需间隔两年后方可申请资助。 


三、企业信息化范围与标准

()资助范围

1.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资助范围:为实施该项目所必须购置的硬件设备、软件系统、网络资源和实施服务费等四个方面。

2.中小企业信息化应用服务示范平台项目资助范围:为建设或升级改造该项目所必须购置的硬件设备、软件系统、网络资源及机房建设等四个方面。

()资助标准

1.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资助标准:按申报企业为实施该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实际完成的总投资额最高不超过30%进行补助,且总补助额最高不超过75万元。其中,实施服务费最高按30万元列入投资总额计算。

2.中小企业信息化应用服务示范平台项目资助标准:按照申报企业为建设或升级改造该项目实际完成的总投资额最高不超过50%进行补助,且总补助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企业国内市场开拓(展会补贴)

一、资助的对象

在我市注册(包括我市企业在深汕特别合作区投资控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自行参加国内各类经贸科技展会的民营及中小企业。所谓民营企业,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本由国内民间资本出资或国内民间资本出资比例占相对控股的企业,以及由上述两类企业控股的企业。国内市场开拓项目资助的国内各类经贸科技展会,是指在国内组织举办,并已列入《2016年企业国内市场开拓项目备案展会目录》的展会。

二、资助的范围与标准

资助范围:已完成参展信息备案的参展项目所实际发生的展位费。资助标准:根据2017年度企业国内市场开拓项目资金规模总量和总体申报情况确定统一的资助比例,资助比例最高不超过50%,且每家企业本年度所获得的资助额不超过50万元。

三、资助的条件

()企业申请资助的展会项目须在 2017327日至417日期间完成了2017年度国内市场开拓项目的参展信息备案工作。()企业已备案展会的实际展位费累计不低于3万元。()企业近两年在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务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和知识产权等方面无违法违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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