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政府资助政策摘要——人力资源类
人力资源类
一、留学人员来深创业前期费用补贴资助
留学人员来深创业前期费用补贴分为三个等级:一等资助100万元,二等资助50万元,三等资助30万元。
(一)一等资助条件:申请人在国(境)外取得博士学位或者在国(境)外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1年以上,具有在国(境)外5年以上学习或者工作经历,持有所在公司股份折合人民币100万元以上,具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所开展的项目技术先进、可行、有重大突破。
(二)二等资助条件:申请人在国(境)外取得硕士以上学位或者为访问学者,具有在国(境)外3年以上学习或者工作经历,持有所在公司股份折合人民币50万元以上。所开展的项目技术先进、可行,具有创新性。
(三)三等资助条件:申请人在国(境)外取得学士以上学位或者为访问学者,具有在国(境)外1年以上学习或者工作经历,所开展的项目具有先进性和可行性。
(四)经专家评定,特别优秀的项目,可给予最高500万元的资助。
二、博士后资助资金
一、 流动站和工作站资助标准为80万元,创新基地
资助标准为50万元。创新基地经批准设立工作站的,按照工作站的资助标准补齐差额部分。
二、申请资助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规定的开展博士后科研工作的基本条件,有能力并按照计划开展博士后科研工作。
(2)博士后设站单位、创新基地经批准开展博士后工作以来,已购置用于科研工作的设备、仪器及软件资料等价值一般应当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
(3)至少有1名博士后在站(创新基地)从事科研工作半年以上。
三、市政府对在站期间完成开题考核和中期考核合格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发放每人每年12万元的生活补助,总额不超过24万元。
四、市政府对博士后出站选择留(来)深圳从事科研工作,且与本市企事业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的出站博士后人员,给予30万元资助,用于出站博士后科研投入或创新创业前期费用。
五、市政府对设站单位、创新基地开展博士后工作期间的日常经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为每招收一名博士后人员补助5万元。
三、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补贴
一、创新人才奖申请人基本条件
1.申报人在本市登记注册的企业和相关机构连续工作的时间达到12个月以上,申报时仍在深圳工作。其中,获得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资金资助的团队带头人、核心成员和项目负责人在本市连续工作的时间达到9个月以上。
二、金融机构、
(1)创业投资企业中符合条件的申报人2017年度应纳税工资薪金收入额应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其他申报人2017年度应纳税工资薪金收入额应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纳税6.2万以上。
(2)申报人未被认定为2016年度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
(3)申报人及申报单位在我市依法纳税。
四、海外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及优惠政策
(1)A类人才可享受300万元的奖励补贴。
(2)B类人才可享受200万元的奖励补贴。
(3)C类人才可享受160万元的奖励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