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政府资助政策摘要——经济促进类
经济促进类
1.个人创客
一、面向创客个人的创新创业项目资助。
二、支持强度:有数量限制,受市创客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创新创业项目最高资助不超过50万元。支持方式:单位申报、专家评审、答辩或者现场考察、社会公示、审批机关审定。
2.科技创新券
一、对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和创客向服务机构购买科技服务的科技创新券资助(科技创新券是指利用财政资金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和创客向服务机构购买科技服务而发放的配额凭证。以创新券支付的科技服务费用原则上不超过总费用的50%。实际资助金额以创新券兑现金额为准)。
二、支持强度与方式
支持强度: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创客个人单次申领额度上限分别为20万元、10万元、5万元、1万元。申请次数受年度预算总额控制。支持方式:单位申报、部门审核、社会公示、审批机关审定。
3、创客空间
一、对符合条件的创客空间为创客提供空间及服务予以资助。
二、支持强度与方式
支持强度:有数量限制,受创客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资助额不超过实际发生支出的50%,单个项目最高资助500万元。资助费用为近2年为创客个人或企业创新创业提供服务支撑所发生的相关支出,主要包括设备费、会议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专家费,场地租金、水电、管理费、宽带网络支出等创客空间2015和2016年发生的建设运营费用。支持方式:采用事后资助方式。
三、办理条件
(1)在深圳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2)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500至3000平方米,其中创客个人或企业使用的场地(含公共服务场地)占75%以上;
(3)可自主支配场地内的入驻创客团队、创客企业(截至本年度1月1日,成立时间不超过12个月)不少于20个,且截至申报截止日创客团队或企业的入驻时间不少于3个月;
(4)拥有为创客提供创新创业辅导的专业团队,其中专职人员不少于3人;
(5)截至申报截止日,创客空间运营时间不少于1年。
(6)已获创客空间事前资助的单位,其项目须经验收合格,且由财政资助经费支出的费用不得重复申报资助。
对符合条件的创客服务平台为创客提供专业技术服务予以资助重点 。
4.创客服务平台
一、支持开源软件硬件、开模打样、小批量制造、检测认证和科技产品众筹推广等服务平台。
二、支持强度与方式
支持强度:有数量限制,受创客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助额不超过实际发生支出的50%,单个项目最高资助300万元。资助费用为2015和2016年为创客个人或企业创新创业提供服务支撑所发生的相关支出,主要包括设备费、会议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专家费等服务平台发生的建设运营费用。
支持方式:采用事后资助方式。
三、办理条件
(1)申请单位应当是在深圳市依法注册、的独立法人,或深汕合作区内注册的深圳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2)拥有为创客提供开放式服务的专业团队,专职团队人数不少于5人;
(3)具备为创客提供开源软件硬件、开模打样、小批量制造、检测认证和科技产品众筹推广等服务能力和条件;
(4)近两年为创客团队、创客企业(提供服务时企业成立不超过12个月)提供专业服务的案例不少于20个;
(5)截至申报年度1月1日,创客服务平台运营时间不少于1年;
(6)已获创客载体事前资助的单位,其项目须经验收合格,且由财政资助经费支出的费用不得重复申报资助。
5.科技企业孵化器
一、申请内容
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为企业提供孵化服务予以资助。
二、支持强度与方式
支持强度:有数量限制,受创客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资助额不超过实际发生支出的50%,单个项目最高资助300万元。资助费用为2015和2016年企业为提供孵化服务所发生的相关支出,主要包括设备费、会议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专家费,场地租金、水电、管理费、宽带网络支出等孵化器发生的建设运营费用。支持方式:采用事后资助方式。
三、办理条件
(1)在深圳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2)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含公共服务场地)占75%以上;
(3)制订了较完善的科技企业孵化制度,为科技型创业企业或创新创业项目提供研发、试制、经营的场地和共享设施,开展创业辅导、投融资、市场推广等方面的孵化服务;
(4)可自主支配场地内的在孵企业(2013年1月1日以后成立,截至申报截止日入驻时间不少于3个月)达20家以上,且在孵企业所在行业领域应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深圳市战略新兴产业或未来产业;
(5)30%以上的在孵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不含商标);
(6)孵化器自有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不低于300 万元人民币,并至少有2个资金使用案例;
(7)拥有提供孵化服务的专业团队,其中专职人员不少于5人;
(8)截至申报截止日,孵化器的运营时间不少于 1 年;
(9)已获科技企业孵化器事前资助的单位,其项目须经验收合格,且由财政资助经费支出的费用不得重复申报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