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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区政府资助政策摘要——文体旅游类

发布时间:2018-7-26       浏览次数:
新区原创舞台剧、音乐剧进行符合规定条件的商业演出的,演出场次达10场而未到30场的,按每场1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演出场次达30场而未到50场的,按每场2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演出场次达50场或以上...

文体旅游类

1. 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资助

(一)鼓励原创精品创作。

(1)新区原创影视、动漫产品在中央台主要频道、省级上星频道黄金时段首轮播出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获得国际A类电影节、国际知名动漫节展主要奖项、国家级政府类重大奖项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同一产品在多个电视台播出或获得多个奖项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

(2)新区原创优秀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在知名网络播放平台出版发行的,按其首年度实际收入10%的比例给予原创作品开发奖励,每家企业每年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3)新区原创舞台剧、音乐剧进行符合规定条件的商业演出的,演出场次达10场而未到30场的,按每场1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演出场次达30场而未到50场的,按每场2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演出场次达50场或以上的,按每场3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进行境外商业演出达30场或以上的,按每场4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每台演出剧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4)对原创开发的或拥有完全自主知识产权的游戏产品(不含委托加工游戏产品)进行出版发行或运营的企业,按其首年度实际收入10%的比例给予原创作品开发奖励,每个项目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5)新区数字出版、图书报刊出版、音像出版等企业出版的产品获得“中国出版政府奖”等国家级政府类重大奖项的,给予一次性奖励金额50万元。

对在新区制作生产或融入新区元素的优秀原创作品,按其元素折算投入的20%给予单部作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生产资助。经联席会议审议认定为特别重大题材的,按其元素折算投入的40%给予单部作品资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二)支持举办文化创意活动。对经相关部门认可的高端文创赛事及其它对全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具有显著推动作用的文化活动,每个活动按实际发生费用30%给予扶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鼓励参与中国(深圳)国际文化产业博览交易会。经文博会组委会办公室认定的分会场及专项活动,按实际投入的50%给予资助,单个分会场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单个专项活动被评为优秀的最高扶持金额不超过50万元,被评为合格的,不超过30万元。

(四)支持参加境内外专业展会。对参加经认定的文化创意产业展会的企业,给予实际发生费用50%的资金扶持,参加国内展会的,每次扶持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每家企业每年累计扶持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参加境外展会的,每次扶持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每家企业每年累计扶持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已享受其他财政补贴的,给予差额补贴。

(五)支持创意设计行业发展。对获得国际知名创意设计奖项(不含工业设计类)的创意设计企业、设计师及设计作品,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六)配套支持。对获得国家、省、市级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资金扶持(不含贷款贴息和保险费)或奖励的文化企业和项目,可申请配套支持,按照国家、省、市级,比例为所获扶持或奖励资金的60%、40%、20%,最高分别不超过300、200、100万元。本细则已有另外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房租补贴资助。对具有较好发展潜质的单位给予办公用房租补贴。租赁合同期在3年以上的,给予最多3年、最大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每月每平方米不超过30元、每年不超过30万元的房租扶持,享受扶持的单位须承诺其所租赁用房不得对外分租或转租。

(八)获得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文化创意产业类园区(基地)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奖励。获得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基地)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奖励,奖励总额不超过100万元。获得市级百强文化创意企业的给予20万元奖励。

(九)加快文化创意产业领域核心技术研发平台的组建提升。对获评文化产业领域国家级和省级工程中心、重点实验室等,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奖励。

(十)支持优秀文化遗产合理开发利用。支持引进、挖掘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等开发文化创意产品,发展文化创意产业,按项目的社会、经济效益和文化价值等评审,评审通过的按照项目投入的50%给予奖励扶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支持活化利用不可移动文物,按项目的社会、经济效益和文化价值等评审,评审通过的按照项目投入的50%给予奖励扶持,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十一)支持引进优秀文化企业。

(1)对经联席会议审议认可的新落户重点文化企业,给予落户支持,可用于购置或租赁辖区内社会物业作为自用办公用房、首次装修自用办公用房,按实际发生费用的10%予以补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2)对区级(含)以上文化创意产业园的运营公司引进经联席会议认可的重点文化企业,给予奖励。对所引进企业首三年进行考核,当其在新区当年经济贡献超过1000万元时,给予运营公司20万元奖励,引进多家企业可累积计算,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 商贸旅游业发展扶持

(一)营造良好商业环境

(1)对年营业收入达到5亿元以上的大型连锁商业企业将总部迁入新区的,给予100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2)国际、国内知名品牌连锁企业在新区开设的、营业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的分店项目,在其开业后,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3)全国连锁百强商业企业进驻社区开办分店项目且签订的租赁合同在3年以上的,按实际经营面积一年期市场租金的30%给予连锁门店经营者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4)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商业示范社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

(二)鼓励旅游企业品质提升

(1)获得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旅游饭店评定的企业,分别资助3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已享受过资助的,从三星级饭店升为四星级饭店再资助200万元,从四星级饭店升为五星级饭店再资助500万元)。其中,对新建五星级酒店的奖励比例为建成营业额20%,获得星级资格后奖励80%;

(2)获得3A、4A、5A景区(点)评定的企业,分别资助3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已享受过资助的,从3A景区〈点〉升为4A景区〈点〉再资助200万元,从4A景区〈点〉升为5A景区〈点〉再资助700万元);

(3)按照国家旅游局发布的旅游行业标准《绿色旅游饭店》(LB/T007-2006),获广东省旅游饭店星级评定委员会评定的“绿色饭店”,资助30万元;

(4)对获评国家、省、市红色旅游景区景点或产业旅游示范基地、示范点,分别给予8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奖励;获评市旅游局“工业旅游示范点”,给予30万元的奖励;获得市旅游局“绿色景区标准”称号,金叶级的资助50万元,银叶级的资助30万元;

(5)对总部设在新区,并获得国家旅游局“国内百强旅行社”称号或“国际百强旅行社”称号的旅行社,给予100万元的奖励;

(6)被市级、省级及其以上政府部门评为年度“最佳”、“十佳”、“优秀”、“示范”等荣誉称号的星级旅游饭店、景区、旅行社分别奖励5万元、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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